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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商铺管理办法

2020-10-01 09:28:00【打印】阅读次数:

2020年10月印发

根据省财政厅下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14153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商铺经营管理,杜绝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商铺管理办法。

一、招租工作

(一)招租商铺范围

除科工贸大楼外的所有校内外商铺。

(二)商铺招租原则

1.规范经营项目。坚持经济效益与服务学生兼顾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投标人经营意向,由商铺管理部门和招租部门综合评定,确定具体经营项目。

2.规范招租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3.采用综合评审法或竞价法。由招租工作小组根据招租程序和综合评分标准从租金价格、年租金增长率、经营方向和承租者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为该项目经营者;通过竞价得出最高价,即为成交者

4.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商铺经营项目公告内约定的,必须按照公告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为其他的商铺经营方向和范围须由学校以保障师生日常所需的原则确定商铺经营项目。

5.各商铺租赁期内只能经营一种经营项目,不得擅自新增其他经营项目。

(三)商铺招租工作的组织

商铺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后勤服务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招租工作由资产处负责后勤服务集团、计财处和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

二、校内商铺日常管理

(一)合法规范经营

1.商铺四证即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必须齐全并且悬挂在醒目位置。

2.所有商品价格要按物价、工商等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必须明码标价,如遇价格调整,应提供价格调整相关证明或文件并在校园内进行公示,3天后方可实施,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学校资产处备案。

3.所有商品必须标签立卡、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

(二)经营范围和商品质量

1.出售的食品必须为定型包装食品,包装袋上必须标明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经营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加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严禁出售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无包装及过期的食品。

2.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及酒类等商品。

3.出售服务的应按报备的公示价格收取服务费,严禁乱收费。

(三)规范部门挂账

1.挂账人必须是学校各个组织和部门,个人(含老师、学生)一律不挂账

2.经济业务必须按照要求及时记录,避免因为时间拖延而导致可能产生的错误。

3.签字挂账必须明确签字人员,签字字迹是否属实和清楚,金额是否正确。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经常与挂账人沟通,及时据实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进行催收往来挂账;如乱开发票,将按照办法进行重罚,情形严重的终止合同。

(四)秩序管理

1.各商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确实需要张贴的,应征得后勤服务集团同意后方可张贴。

2.报备后商铺装修,要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室外装饰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场所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场所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

3.经营期间商铺内不准饲养鸡鸭、猫狗等动物。

4.后勤服务集团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城管等单位以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5.商品必须摆放有序、整齐美观,做到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摆放。

6.严禁商铺租户在商铺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包括各种赌博性的娱乐活动如麻将、骰子等

7.不得擅自占道和占用公用面积经营以及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如有临时特殊需要,需报请后勤服务集团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经营时间

7:00-23:00

(六)监管部门

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不定时从商品价格、质量、环境卫生、服务等方面对商铺进行检查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七)工作要求

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商铺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商铺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八)违规处理    

若违反本规定中任意条款,首次予以10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及第三次依照每次递增1000元进行扣除履约保证金

(九)年终考核

租赁期内,合同每年一签,每年一考核,考核依据按照在本年度内违约情况进行打分,按照满分为100分进行打分,每违约一次扣除10分,则等次为:

  1. 年终考核70分及以上商铺,继续续签租赁期内第二年合同。
  2. 年终考核60分(含)-70分(不含)商铺,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继续续签租赁期内第二年合同。
  3. 年终考核60分以下,不续签第二年合同,租赁期终止。

(十)本规定自 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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